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歙执委字第00017-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陈鸿璋与黄梁清、陈林进股权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歙执委字第00017-3号申请人陈鸿璋,男,汉族,住台湾台北县三重市。被执行人黄梁清,男,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陈林进,男,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黄山华海管道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1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1)合高新民四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3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山华海管道燃气有限公司在歙县菲诺燃气有限公司的58.33%股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永来审判员  汪红升审判员  曹 玲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汪朝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