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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民初字第0183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原告杨敏诉被告谭宝龙抚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敏,谭宝龙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初字第01834号原告杨敏,女,生于1975年2月18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卧龙寺宝虢路。委托代理人刘文勇,宝鸡市渭滨区清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谭宝龙,男,生于1974年11月20日,汉族,住宝鸡市电力设备厂家属院。原告杨敏诉被告谭宝龙抚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晓云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查,原告杨敏提供的被告谭宝龙的住址及联系电话不详,经反复查找和联系,均无法向被告谭宝龙送达本案诉讼材料,本案亦不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杨敏。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晓云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旭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