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法民一初字第90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2013)宁法民一初字第907号原告朱霞平诉被告江美中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法民一初字第907号原告朱**,女,1981年9月9日出生,汉族,郴州市汝城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柏云菊,湖南舜源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男,197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朱**诉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以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已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朱**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袁养球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