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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法民一初字第90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2013)宁法民一初字第907号原告朱霞平诉被告江美中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法民一初字第907号原告朱**,女,1981年9月9日出生,汉族,郴州市汝城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柏云菊,湖南舜源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男,197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朱**诉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以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已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朱**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袁养球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