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中民三终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桦甸市百货大厦因与被上诉人栾德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桦甸市百货大厦,栾德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中民三终字第1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桦甸市百货大厦,住所:桦甸市胜利街振兴路。法定代表人:李瑞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路景文,吉林圣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栾德福,个体工商户,住桦甸市。委托代理人:李福山,吉林桦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桦甸市百货大厦因与被上诉人栾德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2011)桦民二初字第1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桦甸市百货大厦的法定代表人李瑞华及其委托代理人路景文,被上诉人栾德福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福山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2011)桦民二初字第123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福柱审 判 员 毕雪松代理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 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