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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泾民一初字第0138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许正祥诉李长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转普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正祥,李长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泾民一初字第01388号原告:许正祥,男。被告:李长和,男。原告许正祥诉被告李长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潘玲玲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