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泾民一初字第0138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许正祥诉李长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转普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正祥,李长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泾民一初字第01388号原告:许正祥,男。被告:李长和,男。原告许正祥诉被告李长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潘玲玲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