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龙执民字第107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叶来发、童根兰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叶来发,童根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衢龙执民字第1070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市民街98号尊宝大厦金尊一层、六层及十八层及三十六层。被申请人叶来发。被申请人童根兰。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叶来发、童根兰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衢龙商特字第1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龙游县龙洲街道龙洲路以东,荣昌路以北(御园)45幢B室的抵押房予以拍卖、变价邓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堆变价所得款在5100000元及利息110376元及实现担保物权费用80000元的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受理费24451元。本院于2013年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尚未执行到位执行款5100000元及利息110376元,申请费24451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衢龙执民字第1070号一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傅金发审判员 吴红平审判员 项柏清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丁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