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鄂郧县执字第0028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郧县执字第0028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55年9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被执行人刘某,男,195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住湖北省柳陂镇郧县亮子湾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55********。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郧民一初字第8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某至今未按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某的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96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杰审 判 员  龚洪奎助理审判员  陈 刚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权 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