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宝法刑初字第302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吴某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深宝法刑初字第3027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因涉嫌销售假药于2013年8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8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辩护人古某、杨某,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一刑诉(2013)23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菲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从2013年7月开始租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塘尾社区十四区西路25号104商铺,经营成人用品,并从网上低价购进一批性药品到商铺出售。2013年8月5日,民警接举报,在现场查获壮阳药“美国黑金三盒”3粒、“精品伟哥”2粒、“美国力加力”6粒、“美国黑金一瓶”16粒、“增粗增大丸”10粒、“傲勃”8粒、“中华猛男”2粒、“中华雄雌素”10粒、“VIC0UR”10粒、“金某”29粒,并将被告人吴某带回审查。经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宝安分局认定,被告人吴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资质,在现场查获的“美国黑金”等十种药品,属于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的药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应按假药处理。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之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从轻处罚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5日起至2014年2月4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扣押的假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加 云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曾勇(兼)书记员 詹 舒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