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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淳临商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姜峰与方益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峰,方益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淳临商初字第105号原告:姜峰。被告:方益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峰诉被告方益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峰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峰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姜峰负担。审 判 员 唐高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李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