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邢民四终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马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邢民四终字第5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某,农民。上诉人马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隆尧县人民法院(2013)隆民初字第6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某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马某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马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马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信深谦审判员 袁景春审判员 张志春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