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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霍民二初字第004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李绍才与霍邱县公安局欠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绍才,霍邱县公安局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霍民二初字第00451号原告:李绍才被告:霍邱县公安局原告李绍才诉被告霍邱县公安局欠款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3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墨力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绍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霍邱县公安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绍才诉称:2004年,周集派出所原址因开发被拆迁,由原告承包开发拆迁工程。因派出所需对家属住宅区内曹义武、王义明两户干警作出补偿,为此,霍邱县公安局与原告协商,先由原告对该两户干警补偿20000元,待拆迁完毕后,被告才补偿给原告20000元。之后,原告依约履行,但被告却不按约给付原告补偿款,经多次催要无果。现诉请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补偿款2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霍邱县公安局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4年4月19日,被告霍邱县公安局的派出机构周集派出所向原告李绍才出具欠款证明一份,注明“周集派出所迁址为曹义武、王义明两户房屋拆迁补偿,差额部分经县局李局长同意公安局一次性补偿开发公司李绍才贰万元整.特此证明.2004年4月19日.证明人欧建山”,该证明下方盖有“霍邱县公安局周集派出所”印章。因被告一直未向原告给付上述补偿款,原告遂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在卷佐证,并经庭审举证核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霍邱县公安局的派出机构周集派出所在向原告李绍才出具20000元的欠款证明后,被告便负有及时给付欠款的义务,其未能给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诉请被告给付欠款2000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霍邱县公安局给付原告李绍才欠款20000元,于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霍邱县公安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墨力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