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开法执字第222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司徒月爱与黄志宏民间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司徒月爱,黄志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开法执字第2222-1号申请人:司徒月爱,女,1953年1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黄志宏,男,1981年6月4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江开法民二初字第76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黄志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借款本金3700元及诉讼费25元,并承担本案的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逾期未能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志宏银行存款377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林长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关炳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