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19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1954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王大刚,河南太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师好军,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大刚,被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师好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对家庭是毫不负责任。自从被告加入“全能教”后,被告更是变本加厉,现在几乎看不到被告的影子,为此,原告曾于2012年8月2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后在法院调解下,被告作出保证,以后好好过日子,不再信仰邪教,原告也同意给被告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然而时至今日,被告仍我行我素,没有一点悔改的迹象。原告对被告是彻底失望。现原、被告分居已快三年了。婚后原、被告也未能建立起夫妻共同感情,以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无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起诉状一份;2、调��笔录一份;3、保证书一份;4、闫海潮出具的证明一份;5、李志军出具的证明一份;6、张国栋出具的证明一份;7、张发海等人出具的证明一份;8、杨国州书写收条一份;9、光盘一份。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被告有共同财产。被告提交的证据有:第一组,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第二组,1、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借记卡申请表一份;2、庭审笔录一页;3、工商银行个人客户业务申请表一份;4、庭审笔录一份;5、建设银行个人开户与电子银行服务申请表一份;6、建设银行个人证券开户申请表一份;7、建设银行证券业务回单三份、证券与黄金买入委托单二份;8、庭审笔录一份;第三组,庭审笔录二页;第四组,庭审笔录一页。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交的证据4、5、6、7、8,被告对其真实性均有异议,认为出具证明的人没有出庭作证,没有证明力,对原告提交的证据9,被告认为不能证明其证明目的,本院认为被告的异议成立,对以上证据不予采信;对被告提交的第一组证据,原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提交的第二组证据中的1、2、3、4,原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存款时有那么多钱,但现在已经花完了,对被告提交的第二组证据中的5、6、7、8,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有××或合伙做生意已赔掉,本院认为被告提交的本组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当前的存款情况,本院不予采信;对被告提交的第三组、第四组证据,原告对其真实性有异议,认为房子系婚前父母所建、非夫妻共同所建,双方已经分居三年多了,本院认为两份笔录客观真实,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无子女,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问题产生了矛盾,原告曾于201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后在法院调解下,被告保证和原告一起把家庭经营好。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无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从相识并组建家庭,至今已有十余年,双方均应珍惜现有的婚姻家庭关系,相互理解、及时沟通,共同解决共同生活期间遇到的问题和矛盾。幸福的生活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维系,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若能加强沟通、相互理解,仍是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李 杰人民陪审员 于桂枝人民陪审员 刘兴汉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志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