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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法执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杨宝山与马培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宝山,马培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459号申请人杨宝山。被执行人马培义。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宝山与被执行人马培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申请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青法商初字第9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鲍茂方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乃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