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肥东执字第00167-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蔡善玉追偿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善玉,王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肥东执字第00167-3号申请执行人:蔡善玉,男,196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王田,男,197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申请执行人蔡善玉与被执行人王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7日作出(2013)肥东执字第00308号的裁定,查封了位于合肥市马鞍山南路299号鼎盛时代广场8幢2112号房屋(产权证号:合包1500300**)。现案外人袁广胜依据本院(2013)肥东民二初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位于合肥市马鞍山南路299号鼎盛时代广场8幢2112号房屋(产权证号:合包1500300**)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位于合肥市马鞍山南路299号鼎盛时代广场8幢2112号房屋(产权证号:合包1500300**)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林志代理审判员  许长忠代理审判员  阮全民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