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东执字第00167-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蔡善玉追偿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善玉,王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肥东执字第00167-3号申请执行人:蔡善玉,男,196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王田,男,197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申请执行人蔡善玉与被执行人王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7日作出(2013)肥东执字第00308号的裁定,查封了位于合肥市马鞍山南路299号鼎盛时代广场8幢2112号房屋(产权证号:合包1500300**)。现案外人袁广胜依据本院(2013)肥东民二初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位于合肥市马鞍山南路299号鼎盛时代广场8幢2112号房屋(产权证号:合包1500300**)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位于合肥市马鞍山南路299号鼎盛时代广场8幢2112号房屋(产权证号:合包1500300**)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林志代理审判员 许长忠代理审判员 阮全民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