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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耀执恢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铜川市诚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冯建强雷娜杨亚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川诚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冯建强,雷娜,杨亚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耀执恢字第00051号申请执行人铜川诚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冯建强,铜川市人。被执行人雷娜,铜川市人。被执行人杨亚盈,铜川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铜川诚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冯建强、雷娜、杨亚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作出的(2011)耀民初字第00376-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给付下欠申请执行人汽车款295755元,停车费970元、保全费1010元,本案受理费5750元,执行费4452元,以上合计30793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20000元,下剩执行标的为287937(含执行费)元。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30000元的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30000元,已兑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1)耀民初字第00376-1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剩余标的287937(含执行费)元中30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向锋审 判 员  王建文助理审判员  李科锋二0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