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黄民初字第0229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吴唯与周国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唯,周国林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北黄民初字第0229号原告吴唯。委托代理人王久月(受吴唯的一般授权委托),浙江援手(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国林。原告吴唯诉被告周国林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冯朝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唯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久月,被告周国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吴唯与周国林于2006年经人介绍认识,2006年10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初感情尚可,近来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吴唯遂诉至本院要求与周国林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婚姻档案证明、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对吴唯与周国林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吴唯、周国林系自由恋爱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二人之间因缺乏交流与沟通而产生矛盾,只要双方互相体谅,还有和好的可能,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吴唯要求与周国林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吴唯与周国林离婚。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由吴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冯朝昱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英环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