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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商初字第308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周全与吴时旺、马志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全,吴时旺,马志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3084号原告:周全。委托代理人:王学美、张盈盈。被告:吴时旺。被告:马志才。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全与被告吴时旺、马志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全以自己已与被告马志才和解,且被告马志才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59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890元,由原告周全负担。原告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的受理费590元。(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葛建敏人民 陪 审员 陈朝勇��民陪审员南瑞咸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张飞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