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泉执字第10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陈学明与李成明、陈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学明,李成明,陈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泉执字第1021号申请执行人陈学明。被执行人李成明。被执行人陈燕。申请执行人陈学明与被执行人李成明、陈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龙泉民初字第11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成明、陈燕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学明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成明、陈燕给付借款400000元,案件受理费3863元及财产保全费2695。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李成明、陈燕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成明、陈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成明、陈燕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成明、陈燕在银行无存款,在车辆管理所无车辆登记信息,在房管局有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住房一套。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成明、陈燕共同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住房一套。现被执行人李成明、陈燕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406558元,现被执行人李成明、陈燕尚欠申请执行人陈学明406558元及利息。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龙泉民初字第11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申请执行人李成明、陈燕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陈学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皓常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