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迁执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06
案件名称
孟现宾与张立新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现宾,张立新,王亚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迁执字第97号申请人孟现宾,男,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执行人张立新,男,汉族,农民,住唐山市。被执行人王亚琳,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孟现宾与张立新、王亚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1)迁民重字第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孟现宾于201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强制执行此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1)迁民重字第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胜 录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书民(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