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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初字第24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柴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2415号原告柴某某,男,生于1969年8月22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张某某,女,生于1968年1月10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柴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柴某某于2013年10月30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柴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以双方和好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柴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卢圣月人民陪审员  叶继香人民陪审员  康茂堂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庆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