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初字第24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柴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2415号原告柴某某,男,生于1969年8月22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张某某,女,生于1968年1月10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柴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柴某某于2013年10月30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柴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以双方和好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柴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卢圣月人民陪审员 叶继香人民陪审员 康茂堂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庆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