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瓯行审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温州市瓯海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5)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温州市瓯海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蔡海斌,陈利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温瓯行审字第360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将军桥振瓯路23号,组织机构代码00252728-7。法定代表人何晓武,局长。委托代理人黄雪苗。委托代理人邵丽英。被执行人蔡海斌。被执行人陈利丹。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瓯新计生征字(2013)第013004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蔡海斌、陈利丹缴纳社会抚养费217392元一案,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5月30日作出温瓯新计生征字(2013)第013004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并于同日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蔡海斌、陈利丹缴纳社会抚养费217392元。2013年9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蔡海斌、陈利丹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5月30日作出温瓯新计生征字(2013)第013004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蔡新星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潘素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