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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故民一初字第1289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贾某与王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故民一初字第1289号原告贾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案在审理原告贾某与被告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于2013年10月29日以双方已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贾某负担。审判员  苏建平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袁俊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