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故民一初字第1289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贾某与王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故民一初字第1289号原告贾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案在审理原告贾某与被告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于2013年10月29日以双方已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贾某负担。审判员 苏建平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袁俊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