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利民二初字第062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颖上县长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颖上县长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利民二初字第0625号原告:颖上县长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法定代表人:侯红云,经理。委托代理人:卜伟,安徽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法定代表人:靳志豪,经理。委托代理人:解洪,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受理原告颍上县长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根据双方协议��由亳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经查,原告颍上县长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双方发生由亳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颍上县长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190元,由原告颍上县长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 超审判员 祝翠平审判员 史 涛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盼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