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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民执字第0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咸阳工农兵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咸阳苏宁电器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咸阳工农兵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陕西三联破产清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咸阳苏宁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咸民执字第00012-1号 申请执行人咸阳工农兵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陕西三联破产清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渭阳东路咸阳市招商局办公楼**。 负责人路云录,经理 被执行人咸阳苏宁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人民中路**。 法定代表人姚凯,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咸阳工农兵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被执行人咸阳苏宁电器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咸民初字第00094-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2013年1月14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于2013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咸阳苏宁电器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咸阳苏宁电器有限公司并未在限期内履行(2012)咸民初字第00094-5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先于执行694200元。2012年12月20日本院作出(2012)咸民初字第00094号民事判决书,咸阳苏宁电器有限公司已在法定期限内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申请执行人咸阳工农兵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陕西三联破产清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可在终审判决作出后另行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继续执行已无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咸民初字第00094-5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党代 审 判 员  刘亚东 代理审判员  杨振辉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