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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民四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民四初字第431号原告何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志海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