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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莲民二初字第0020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陈生耀与被告西安市莲湖区环城西路生产生活服务公司、西安市莲湖区环城西路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生耀,西安市莲湖区环城西路生产生活服务公司,西安市莲湖区环城西路街道办事处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二初字第00204号原告陈生耀。被告西安市莲湖区环城西路生产生活服务公司,住西安市。负责人樊多萍,该公司经理。被告西安市莲湖区环城西路街道办事处,住西安市。法定代表人王江宏,该街道办事处主任。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娜,陕西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生耀与被告西安市莲湖区环城西路生产生活服务公司、西安市莲湖区环城西路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生耀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生耀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生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生耀自行承担。审 判 长  朱保建代理审判员  铁文静代理审判员  赵兴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