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博民二初字第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佳士达锻压机床厂与程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博民二初字第00221号原告:马鞍山市佳士达锻压机床厂,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投资人:胡忠华,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章宏业,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飞,男,196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佳士达锻压机床厂与被告程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鞍山市佳士达锻压机床厂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尹江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解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