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承执裁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李春民与承德县孟家院乡小房沟村村民委员会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民,承德县孟家院乡小房沟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承执裁字第617号申请执行人李春民。被执行人承德县孟家院乡小房沟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李春民与承德县孟家院乡小房沟村村民委员会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即承德县人民法院(2013)民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后,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申请人撤销了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3)民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宝生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玉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