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1090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李桂芹与北京美宜美家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芹,北京美宜美家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0906号原告李桂芹,女,1963年6月22日出生。被告北京美宜美家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房山汇森建材城A03号。法定代表人杨学正,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芹诉被告北京美宜美家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桂芹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美宜美家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桂芹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安乐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