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济民一初字第132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2-25
案件名称
原告段小西与被告李纪武、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段小西;李纪武;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济民一初字第1323号原告段小西。委托代理人崔学礼。被告李纪武。委托代理人陈蒙。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代表人刘捷,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桂玲。原告段小西与被告李纪武、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济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4月19日向被告李纪武和被告太平洋财保济源支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诉讼风险提醒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段小西及其委托代理人崔学礼、被告李纪武、被告太平洋财保济源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桂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段小西诉称:2011年10月22日,李纪武驾驶的豫U5178号牌轿车与其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纪武对该次事故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其被送往市二院进行治疗,医疗费近2万元。李纪武已支付其医疗费12000元。李纪武所驾驶的车辆在太平洋财保济源支公司投有保险。请求判令李纪武赔偿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67967.63元,并由太平洋财保济源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李纪武辩称:其驾驶的车辆投有保险,应由保险公司依法赔偿。其支付段小西医疗费12000元属实。被告太平洋财保济源支公司辩称:李纪武所驾驶的肇事车辆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5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及不计免赔,同意依法赔偿;其不应承担诉讼费、鉴定费。原告段小西向本院提供的证据及主张的损失有:1、济源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2011年11月1日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证明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划分,其无责任。2、济源市第二人民医院的医疗单据3张和济源市人民医院的医疗单据1张。证明其支出医疗费16859.08元。3、济源市第二人民医院关于段小西的出院证、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以及济源市腾达钻具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段小西的误工证明、2011年7月-9月3个月的工资表。证明其住院73天至定残前一日共380天,误工费为24700元,计算方式为日平均工资65元/天×380天。4、济源市轵城镇柏坪村民委员会2012年1月5日出具证明、济源市腾达钻具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王雪霞2011年7月-9月3个月的工资表。证明其住院期间由其亲戚王雪霞护理,证明护理费4745元,计算方式为65元/元×73天。5、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825元,计算方式为25元/天×73天。6、营养费为1825元,计算方式为25元/天×73天。7、河南豫天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2012年11月8日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其伤残等级为十级,按河南省2012年农村年平均收入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为15049.88元,计算方式为7524.94元/年×20年×10%。8、精神损失费5000元。9、交通费1000元,无票据,由法院酌定。10、济源市价格认证中心2011年11月8日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估价鉴定结论书。证明车损380元。11、鉴定费700元。12、户口本。证明被抚养人情况,按照河南省2012年农村消费标准每年5032.14元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7883.678元,计算方式为:父亲段志贵1936年11月出生,母亲赵宗英1943年12月出生,姊妹三人,父母的抚养费(5+6)年×5032.14元/年×10%÷3=1845.118元;儿子段凯杰2003年7月出生,女儿段文慧2009年3月出生,子女的抚养费(15+9)年×5032.14元/年×10%÷2=6038.56元。被告太平洋财保济源支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2无异议;对证据3、4中的工资表真实性有异议,认为不符合证据的客观要件,不予认可;误工证明不认可,该证据系证人证言,应由证人出庭作证;根据段小西的伤情及出院医嘱,段小西的误工时间不符合计算至定残前一天的情况;误工费、护理费均应按照农村标准计算;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的计算标准有异议,认为应按15元/天的标准计算;精神损失费、交通费原告要求过高,由法院酌定;鉴定费不应由其承担;对被抚养人生活费有异议,认为被抚养人多人,每年的标准不应超过2012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消费性支出;对其他证据无异议。被告李纪武的质证意见为同意保险公司的质证意见。被告李纪武未提交证据。被告太平洋财保济源支公司未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段小西提供的证据1、2,李纪武和太平洋财保济源支公司均无异议,予以认定;段小西提供的证据3、4,李纪武和太平洋财保济源支公司均对其中的工资表、误工证明有异议,但无证据佐证其意见,本院认为该组证据是客观真实的,予以认定;李纪武和太平洋财保济源支公司对精神损失费、交通费有异议,由本院酌定;李纪武和太平洋财保济源支公司对其他证据均无异议,予以认定。根据举证、质证、认证,结合庭审中各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11年10月22日15时45分许,雨天,在济源市沁园路真情KTV路段,李纪武驾驶豫UJ5178号牌轿车进出路口时,未让段小西驾驶的豫U43070号牌二轮摩托车先行,两车发生碰撞事故,致段小西受伤。该事故经济源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处理,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纪武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段小西无责任。事故发生当天,段小西被送往医院救治,2012年1月3日出院。段小西住院期间,由其亲戚王雪霞护理。段小西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为16859.08元,其中12000元由李纪武支出。诉讼中,根据段小西的申请,并由段小西、李纪武和太平洋财保济源支公司协商一致,本院委托了河南豫天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段小西的伤情进行鉴定,河南豫天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2012年11月8日作出司法鉴定书,鉴定意见为:段小西之伤评定为十级伤残。另经查明,段小西和王雪霞均在济源市腾达钻具有限公司工作,段小西日均工资为64.5元,王雪霞日均工资为59.3元;段小西的父亲段志贵1936年11月出生,母亲赵宗英1943年12月出生,儿子段凯杰2003年7月出生,女儿段文慧2009年3月出生,均系农村户口;段小西现有妻子、一姐一妹;李纪武所驾驶的牌号为豫UJ5178号的机动车在太平洋财保济源支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5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及不计免赔。本院认为:段小西驾驶的机动车与李纪武驾驶的机动车2011年10月22日发生的交通事故,经济源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李纪武承担全部责任,段小西不承担责任,段小西、李纪武和太平洋财保济源支公司对该责任认定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法律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李纪武所驾驶的机动车在太平洋财保济源支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5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故段小西的损失应先由太平洋财保济源支公司在理赔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李纪武承担。段小西的损失有:1、医疗费,实为16859.08元,但段小西要求按16859元计算;2、误工费,误工时间为从受伤之日至定残前一日共380天,每天按64.5元计算,为24510元;3、护理费,护理时间为住院期间即73天,每天按59.3元计算,为4328.9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即73天,每天按15元计算,为1095元;5、营养费,住院期间即73天,每天按15元计算,为1095元;6、残疾赔偿金,段小西系农村户口,赔偿标准按照河南省2012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524.94元计算,赔偿年限20年,段小西系十级伤残,赔偿系数10%,为15049.88元;7、精神损失费,根据段小西的伤情及伤残等级,本院酌定为2000元;8、交通费,段小西虽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但其本人及家属在处理事故及住院治疗过程中确有发生,结合其的住院时间、地点等因素,本院酌定为400元;9、车损380元;10、被抚养人生活费,段小西的父母子女均为农村户口,赔偿标准按照河南省2012年农村消费标准每年5032.14元计算,段小西系十级伤残,赔偿系数10%,段小西兄弟姊妹共3人,对其父母承担赡养费的份额为三分之一,段小西有妻子,对其子女承担抚养费的份额为二分之一,段小西父亲段志贵、母亲赵宗英、儿子段凯杰、女儿段文慧的赔偿年限分别为5年、6年、9年、13年,段小西父亲段志贵、母亲赵宗英、儿子段凯杰、女儿段文慧的生活费分别为838.7元、1006.4元、2264.4元、3774元,共计7883.5元,被抚养人生活费年赔偿总额累计未超过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共计73601元。段小西的损失未超过太平洋财保济源支公司对李纪武所驾车辆所投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5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故太平洋财保济源支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李纪武不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李纪武已支付段小西12000元,段小西的实际损失61601元,故太平洋财保济源支公司应赔偿段小西61601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段小西61601元。二、驳回原告段小西的其他诉讼请求。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鉴定费700元,均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支公司负担,暂由原告段小西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田家恺审判员 李晓霞审判员 王翔宇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小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