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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文民一初字第88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张淑红与张献智、孙若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红,张献智,孙若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文民一初字第884号原告张淑红,女,1976年5月5日出生。被告张献智,男,1976年4月13日出生。被告孙若楠,女,1983年1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淑红诉被告张献智、孙若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淑红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张淑红负担。审 判 长  孙莉莉审 判 员  王 飞人民陪审员  高敬府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卢 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