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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初字第159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段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1598号原告段某某,女,1989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人,现住宁晋县。委托代理人马成华,河北民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198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人,现住宁晋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段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向东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