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鼓民辖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原告罗彭丽与被告高桂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彭丽,高桂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鼓民辖初字第47号原告罗彭丽,女,汉族,1979看10月23日生,xx电子经营部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殿伦,北京市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桂兰,女,汉族,1941年1月30日生。委托代理人朱海战,江苏德序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洪韬,江苏德序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罗彭丽诉被告高桂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高桂兰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经常居住在香港,该案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管辖。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审理中,原告认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和标地物所在地均在本市鼓楼区,故鼓楼法院有管辖权。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在本市鼓楼区,故鼓楼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高桂兰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玫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