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执字第140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哈尔滨博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张铁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博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铁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执字第1406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博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文库街智力大夏。法定代表人田洪彬,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张铁明,男,1970年5月1日生,汉族,。本案在执行执行人哈尔滨博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铁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给付工程款,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哈尔滨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一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3)南执字第14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德章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乔 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