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龙法民一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潘玉镜与周火田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玉镜,周火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龙法民一初字第276号原告:潘玉镜,男。被告:周火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玉镜诉被告周火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潘玉镜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玉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潘玉镜负担。审判长 钟永平审判员 廖伟荣审判员 隋立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颖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