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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倴执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滦南县供热中心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滦南县供热中心,刘宝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倴执字第411号申请执行人:滦南县供热中心。被执行人:刘宝卫。本院在执行滦南县供热中心与刘宝卫供热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刘宝卫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1)倴民督字第2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习学军审判员  刘晓红审判员  彭文成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汪俊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