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倴执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滦南县供热中心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滦南县供热中心,刘宝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倴执字第411号申请执行人:滦南县供热中心。被执行人:刘宝卫。本院在执行滦南县供热中心与刘宝卫供热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刘宝卫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1)倴民督字第2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习学军审判员 刘晓红审判员 彭文成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汪俊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