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湄商初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陈光荣与姚金勇、姚郭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光荣,姚金勇,姚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湄商初字第618号原告:陈光荣。被告:姚金勇。被告:姚郭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光荣与被告姚金勇、姚郭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光荣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陈光荣以双方已和解,纠纷已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光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0元,依法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陈光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敬涛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郑小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