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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连民终字第106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刘小棒与张之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宋体黑体仿宋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连民终字第10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刘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某上诉人刘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东海县人民法院(2013)东双民初字第0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某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刘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刘某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刘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童 衡审 判 员 赵 玫代理审判员 刘 领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腾跃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