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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商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东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新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67号原告东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赵欣,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钟敬国,男,1984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东明县。委托代理人付爱节,男,1986年5月4日出生,汉族,该联社王店信用社客户经理,住东明县。被告王新明,男,195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东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东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新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新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王新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368元,减半收取468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宋 巧 兰审判员 崔 付 权陪审员 纪��英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艳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