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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81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廖某1、廖某2破坏生产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1,廖某2

案由

破坏生产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881刑初238号公诉机关英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某1,男,1968年6月11日出生于广东省英德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英德市。因本案于2016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英德市看守所。被告人廖某2,男,1977年2月16日出生于广东省英德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东省英德市。2012年5月2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英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本案于2016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英德市看守所。英德市人民检察院以2016年9月12日英检刑诉字(2016)第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1、廖某2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了。英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建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1、廖某2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7日下午,因山林权属纠纷,被告人廖某2、廖某1伙同曾某埠(另案处理)等英德市东华镇金洞村委会廖屋组村民先前往该村委庙背梗山,将谢某武种植的杉树苗拔毁后,被告人廖某1又驾车搭乘廖某2、廖某1等人前往该村委寡婆斜山,由被告人廖某2等人上山拔毁谢某1所种植的八宝树苗。经英德市森林资源调查队鉴定:金洞村委庙背埂山被拨杉树苗31.5亩、6615株;寡婆斜山被拨八宝树苗面积20亩、1600株。经英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金洞村委会庙背埂山被拔杉树苗价值人民币壹万壹仟玖佰零柒元整(11907元);寡婆斜山被拔八宝树苗价值人民币壹万贰仟捌佰整(12800元)。案发后,曾某埠已向谢某武作出赔偿。另查明,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了赔偿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有被害人的的报警陈述;有证人曾某埠、廖某2、廖某滩、丘某标、谢某见、谢某2等人的证言;书证有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现场作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图、视频截图、现场照片、英德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拔苗木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抓获经过、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山林权证、承包合同、证明、两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1、廖某2在生产经营中发生土地纠纷后,没有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争端,而是采取毁坏他人种植的树苗的行为,造成他人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了破坏生产经营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廖某1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5月10日起至2016年11月9日止)。二、被告人廖某2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5月10日起至2017年1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蓝伟明人民陪审员  张木兰人民陪审员  巫雪媚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安琪附法律条文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故意共同犯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