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泉法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0-18
案件名称
王世友与海口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行金融借款合同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行,王世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泉法初字第75号原告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行,住所地海口市龙华区龙泉镇北街。法定代表人梁其芳,行长。被告王世友。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行与被告王世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通知限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且在该期限内也未提出申请减、缓或免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晓莉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 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