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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泸泸执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李中国申请执行徐大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中国,徐大书,钟帮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泸泸执字第22-6号申请执行人李中国,男,汉族,住四川省泸县牛滩镇。被执行人徐大书,女,汉族,住四川省泸县牛滩镇。被执行人钟帮伦,男,汉族,住四川省泸县牛滩镇。本院在执行李中国与徐大书、钟帮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委托中介机构拍卖被执行人徐大书名下位于泸县牛滩镇黄桷坝街的住房进行公开拍卖。买受人杨深全以9.35万元竞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徐大书名下位于泸县牛滩镇黄桷坝街的住房一套归买受人杨深全所有。该房屋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杨深全转移;二、买受人杨深全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相关过户的费用由买受人杨深全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涛审判员 赵 玺审判员 朱天云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杜 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