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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商初字第99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台州宏得利树脂有限公司与绍兴县佳美达皮塑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宏得利树脂有限公司,绍兴县佳美达皮塑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商初字第994号原告:台州宏得利树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晓隆。委托代理人:黄品旭。委托代理人:李仙飞。被告:绍兴县佳美达皮塑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银标。委托代理人:魏锋。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宏得利树脂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佳美达皮塑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宏得利树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县佳美达皮塑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95元,减半收取1,04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园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