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1367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马林与刘亚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林,刘亚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3676号原告马林,男,1971年9月13日出生。被告刘亚冬,男,1983年1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林与被告刘亚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林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亚冬在其开户银行账户内存款150000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现原告马林提供现金1500000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马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亚冬在其开户银行内的存款一百五十万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缪婷婷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仲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