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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初字第321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2-24

案件名称

孙某甲与孙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孙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西民初字第3212号原告孙某甲,女,198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教师。被告孙某乙,男,197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教师。原告孙某甲与被告孙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甲、被告孙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甲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春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2年8月12日在莱西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03年10月18日婚生女孩孙某丙,就读于莱西市水集中心小学。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可,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感情不和,2013年7月分居至今。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生女孩孙某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年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孩子成年时止;教育费、医疗费凭单据由被告承担二分之一;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被告间没有太大的矛盾,夫妻偶尔吵架是正常的事情,夫妻感情一直挺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春天经过自由恋爱认识,并于2002年8月12日在莱西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03年10月18日生育一女孙某丙,现在莱西市水集中心小学读书,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过争吵。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莱西市、房产证号为青房地权市字第××号房屋一套。夫妻共同债务有借原告父亲孙华全7.5万元、借原告弟弟孙祥栋5万元。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在案为凭并经庭审质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过三年多的了解并自愿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女,具有感情基础,虽然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过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并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只要双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加强交流,相互关心照顾,尚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自述已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故对其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孙某甲与被告孙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速递费60元,计36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吕莉莉审 判 员  李 健代理审判员  褚衍文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姜立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