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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弋民二初字第0018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张美丽与杨习东合同纠纷解除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美丽,杨习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弋民二初字第00188-2号原告:张美丽,女,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杨习东,男,197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三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美丽诉被告杨习东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月18日对被告杨习东名下位于芜湖市弋江区地大橡树园11号楼1单元1302室房产进行了查封。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杨习东名下位于芜湖市弋江区地大橡树园11号楼1单元1302室房产的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洪涛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新附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