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乐执民字第2553-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XX通成套柜架有限公司与薛小丽、施建挺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XX通成套柜架有限公司,薛小丽,施建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温乐执民字第2553-3号申请执行人浙XX通成套柜架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法定代表人:李泉。被执行人薛小丽。被执行人施建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温乐商初字第9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18日,以(2013)温乐��民字第255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施建挺名下车牌为浙C×××××锋范小型轿车一辆,并责令被执行人施建挺、薛小丽偿还申请执行人浙XX通成套柜架有限公司执行款3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施建挺、薛小丽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登记在被执行人卢日波名下车牌为浙C×××××锋范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 宋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阮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