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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商初字第30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王顺挺与王顺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顺挺,王顺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3041号原告王顺挺。被告王顺右。原告王顺挺诉被告王顺右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已被告达成协议为由,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规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顺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68元,减半收取2784元,由原告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张德余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蔡朝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