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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109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张路生与王海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路生;王海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0917号原告张路生,男,1984年7月24日出生。被告王海源,男,2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路生诉被告王海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路生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海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路生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安乐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