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109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张路生与王海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路生;王海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0917号原告张路生,男,1984年7月24日出生。被告王海源,男,2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路生诉被告王海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路生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海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路生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安乐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冉 来自: